【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於110年3月3日接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通報,有人疑似在新北市飼養保育類動物,於3月4日會同該分局偵查隊聯合查緝,於蘆洲區一處民宅查獲非法飼養保育類輻射龜4隻,動保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規定,將4隻保育類輻射龜沒入帶回,林嫌由信義分局偵查隊後續偵辦。 動保處日前接獲通報,有人在蘆洲區非法飼養安哥洛卡象龜、輻射龜、緬甸星龜等保育類動物,動保處於3月4日下午派員會同信義分局偵查隊前往,現場偵查隊出示搜索票進入民宅內,於林嫌住處發現亞達伯拉象龜2隻及輻射龜4隻。其中亞達伯拉象龜為合法持有,輻射龜無相關證明,僅有林嫌口頭辯稱具有數10年前的持有證明,但遺留在臺北市天母舊居,因現場無法提出,動保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將保育類輻射龜全數沒入,林嫌由信義分局偵查隊帶回偵辦。 輻射龜是馬達加斯加南部的特有種生物,背甲有太陽放射線般的美麗花紋因而得名,因其具有觀賞性及稀有性,經常成為盜獵者或動物走私者覬覦的對象,目前被列為一級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不得持有,僅有在輻射龜未列入保育類名錄前所持有之飼主,在公告登記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者,始得飼養持有。本案通報之安哥洛卡象龜、輻射龜、緬甸星龜皆為保育類不得飼養,現場未查獲之安哥洛卡象龜及緬甸星龜是否有所隱藏或已賣給他人,仍有待調查。另查獲之輻射龜其中有2隻為幼龜,林嫌稱是原有2隻大龜繁殖所生,但卻未向林務局申報繁殖,恐也有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疑慮。 動保處表示,民眾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並可沒收所飼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民眾如發現有違法陳列、獵捕或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可協助拍攝相關照片、影片或記下車牌,通報動保處24小時專線02-29596353派員處理,共同維護野生動物生態保育。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動保處秘書室主任胡佳楠 電話:29596353分機267、0939379270 聯絡人:胡佳楠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秘書室 聯絡電話:02-29596353轉267
林嫌另飼養具CITES進口證書之亞達伯拉象龜2隻,為合法持有 林嫌所飼養2隻輻射龜皆為成龜,且林嫌稱已有進行過繁殖,但未通報林務局申報備查 林嫌所飼養輻射龜幼龜之環境 林嫌於蘆洲家中飼養1級保育類動物輻射龜 林嫌稱2隻輻射龜幼龜為自家繁殖所生 輻射龜具有太陽放射線般花紋,由於價格昂貴且數量稀少,經常成為盜獵、走私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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