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近來網路流傳,民眾檢舉違規停車等交通違規案件,因所使用的行車紀錄器或相機等器材,未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所以檢舉無效、紅單不成立?!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平均每日約有10件以上被檢舉人以「請提供檢舉人的設備是否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的儀器及定期檢驗合格的認證文件」為理由提起申訴;日前就有民眾認為檢舉人提供的影像,因行車紀錄器無合格認證,因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結果遭法院判決敗訴。 敗訴原因是法官認為交通違規案件除了涉及「重量」、「速率」、「酒精測定值」等以「數值」為舉發標準的違規,使用的採證儀器需具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其他無關「數值」的交通違規案件如闖紅燈、違規右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等檢舉案件,並無規範所使用的行車紀錄器或相機等器材須經國家檢定合格。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據相關規定,民眾可檢具事證向警方提出交通違規檢舉,舉發機關均審慎看待並加以查證,如違規證據足以認定違規事實,即可舉發;也提醒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以共同維護行車安全和秩序。 新聞發言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副處長林碧芬 電話:(02)89786101轉805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專員陳珮琦 電話:(02)29603456轉6976 聯絡人:黃秀娥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秘書室 聯絡電話:601
行車記錄器無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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