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洲整理最高行稅務裁判中當事人援引納保法的情況(2017年1月起截至2018年底的期間),共計有85則裁判中納稅義務人或稽徵機關或法院有援引納保法規定,並被記錄在裁判文字中: 1.稅務裁判共計797件(2017年度415件,2018年度380件)。 2.稅務裁判中納保法規定曾被援引作為上訴、答辯主張或裁判理由,共有88件,占整體795件僅11%,其中: a. 2017年度14件出現納保法,占當年度415件稅務裁判的3%,2018年度則有74件出現約占同期間380件稅務裁判的二成(19.4%)。 b. 援引納保法的上訴人身分(2018年度):納稅人77件(89%),稽徵機關7件(8%),徵納均上訴2件(3%)。 c. 納稅義務人的身分(2018年度):法人與個人各為48件(55%)與40件(45%)。 3. 誰援引納保法規定: a. 納稅人援引納保法:27件(29%)。 b. 法院援引納保法:56件(64%)。 c. 納稅人與法院均援引納保法:5件(5%)。 d. 納稅人、稽徵機關與法院均援引:1件(>1%)。 4.法院援引納保法規定判決結果有利納稅人有28件,占法院援引納保法裁判56件的50%。 a. 2017年度法院援引納保法判決有利納稅人有6件,占當年度有利納稅人判決34件的18%。 b. 2018年度法院援引納保法判決有利納稅人有22件,占當年有利納稅人判決43件的51%。 黃士洲分析上述靜態統計,約略可以看出納保法通過、施行至今接近兩年時間,頭一年納稅人與法院並未積極引用,第二年雖開始跳躍性成長,但數量仍處於相對低的比例-接近但不到兩成。其次,裁判涉及納保法規定,超過六成以上是來自法院援引,納稅人援引作為上訴理由,還不到法院裁判援引的一半,是否代表納稅人及其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強制代理)相較於法院,較不熟稔納保法?再者2018年度判決有高達22件援引納保法且有利於納稅人,其中有20件來自於第四庭,2件來自第一庭,黃士洲認為這也是正面效果,也可以說是負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