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稅務類 發布日期:2020-09-23 發布單位:納稅服務科 聯絡人:蕭美桂 聯絡資訊:24331888轉731 餐廳業者為招攬生意,設有卡拉OK提供顧客同時用餐及歡唱,雖然未向顧客另外收取費用,仍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稅課徵範圍,應辦理娛樂稅開業登記及代徵手續。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係屬視聽中心之一種,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依法課徵娛樂稅。至於經營鋼琴酒吧或飲食飯館,如僅提供電視供消費者觀看或撥放音樂供消費者聆聽,便不屬於娛樂稅課稅範圍,但如有提供娛樂設施(卡拉OK、KTV)或由歌手、樂團或舞者等歌唱表演或舞蹈等娛樂活動,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該局提醒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辦妥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台幣15,000元至150,000元罰鍰,另外,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如您想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31~738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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