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稅務類 發布日期:2020-10-07 發布單位:納稅服務科 聯絡人:林玉琪 聯絡資訊:2433-1888轉622 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供營業使用,其坐落基地可申請按比例課徵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納稅義務人常以為房屋供營業使用即不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基隆市稅務局指出,房屋為樓房時,可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占基地面積比例,分別按優惠稅率及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至於未載於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為準,僅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增建樓層准合併計入該增建房屋所有人持有之層數,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增建,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准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稅務局提醒您,欲適用優惠稅率者,請在地價稅開徵40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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