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稅務類 發布日期:2021-05-10 發布單位:納稅服務科 聯絡人:郭姿伶 聯絡資訊:02-24331888轉322 常有民眾詢問,為何房屋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而供住家使用的現值低於10萬1千元,卻要課徵房屋稅?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本市私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其房屋評定總現值在新台幣10萬1千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係以整戶房屋評定現值在10萬1千元以下者為限;另外,房屋如果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房屋總現值雖在10萬1千元以下,但非供住家使用部分,仍應依規定就非住家使用部分課徵房屋稅。舉例說明,某間房屋營業用現值5萬、自住用現值9萬,總現值為14萬,房屋稅額應為2,580元(5萬×3%+9萬×1.2%),而不是只有1,500元。因為該屋總現值超過10萬1千元,供住家使用的房屋現值仍要課徵房屋稅。承上例,若該屋的自住用現值4萬,總現值為9萬,則房屋稅額應為1,500元(5萬×3%),雖然總現值低於10萬1千元,但供營業使用的房屋現值仍然要課徵房屋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住家用房屋現值,係指整戶住家房屋之現值,但不包括:(一) 供公眾通行之騎樓。(二) 陽台、屋簷、雨遮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免記入建築面積之部分。(三) 純屬防空避難設施之地下室,或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經核准免稅者。(四) 未設有門窗、牆壁供遮陽防雨使用之屋頂棚架,經核准免稅者。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該局會竭誠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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