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稅務類 發布日期:2021-09-16 發布單位:納稅服務科 聯絡人:陳筱萍 聯絡資訊:02-24331888轉702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因應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落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規定,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本局秉持『貼心辦稅,真誠服務』理念,於網站設有「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專區」,提供宣導海報、「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流程圖、申請書、證明書、常見問答等,歡迎民眾使用。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10年8月12日會銜內政部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如符合上述免稅之要件者,請填寫申請書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作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檢具有效期限內(發證日起8個月)之證明書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機關申請免稅,如需用土地人不明者,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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