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稅務類 發布日期:2021-05-18 發布單位:納稅服務科 聯絡人:王秀琴 聯絡資訊:02-24331888分機605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是兩者期間之起算日是不同的。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如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舉例說明,林君對基隆市務局補徵其107-109年地價稅不服,應在補徵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如您對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有任何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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