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環保類 發布日期:2021-07-29 發布單位:行政科 聯絡人:空氣及噪音管制科李昆達科長 聯絡資訊:24651115轉204 城市發展的前提之下,必定伴隨各類的營建工程,而無論何種工程類別,皆有著與其相符合的規範限制,基隆市環保局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管理辦法」,確實執行營建工地稽/巡查及相關法令宣導,要求轄內營建工程遵守規範執行防制措施設置及操作。因基隆市平地稀少、地貌多為丘陵地,許多營建工程緊鄰河川、山壁,不易設置防制設施,本局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輔導營建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提出替代防制設施申請,如某新建工程因工地周界部分面靠山壁,圍籬設置不易,故使用簡易式圍籬,配合工程施作時,水車加強洗掃;某整修工程因原有圍牆高度不足且緊鄰道路,無法完全設置符合一級工地之工地周界,故使用原有圍牆加高並覆蓋防塵布,搭配施工時水車加強洗掃,並簽訂道路認養洗掃協定,經本局核可後,營建工程藉由使用替代防制設施,降低粉塵逸散污染發生率,以達到改善空氣品質成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防制規定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emp.evec.com.tw/)中,本局也持續宣導法令,要求各營建業主及承造包商應依法確實設置相關污染防制設施,如有設置困難者,須依規定申請替代防制設施,若經本局查獲未符合管理辦法且未申請替代方案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違反者為工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切勿貪圖一時便利而以小失大。
圖片1管線工程替代防制設施.jpg(另開新視窗) 圖片2緊鄰河岸之替代防制設施.jpg(另開新視窗) 圖片3緊鄰巷弄之替代防制設施.jpg(另開新視窗) 圖片4緊鄰車道之替代防制設施.jpg(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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