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稅務類 發布日期:2021-08-18 發布單位:納稅服務科 聯絡人:陳筱萍 聯絡資訊:02-24331888轉702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符合以下三要件即可免徵土地增值稅1.供公共設施使用︰經需用土地人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者2.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且已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相關之適當使用地3.經需用土地人證明︰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如需用土地人不明者,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另為使民眾對免稅規定有更深入之瞭解,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已建置相關問答集供民眾查詢。點選網站首頁〉便民服務〉常見問答〉土地稅法第39條(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部分)常見問答。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