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稅務類 發布日期:2021-11-19 發布單位:納稅服務科 聯絡人:林玉琪 聯絡資訊:02-24331888轉622 原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繼承、買賣或贈與給直系親屬,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發生異動,在戶籍未改變下,新土地所有權人要重新申請才可適用優惠稅率。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納稅人無論是贈與、繼承或買賣取得,只要所有權人變更,即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繼承、贈與或買賣取得土地,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始得適用優惠稅率。稅務局提醒您,請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9月22日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但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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