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六:前考試院考試委員暨中華政府與公共事務學會理事長黃錦堂表示:「這個案件早晚是勝利的,因為我們跟公理正義走在一起。」
圖七: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認為,所有公務員或至少法官、檢察官的行政懲處之時效規定,應予廢除,除非已死亡為唯一的例外,否則真的難以正綱紀、維官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