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放4,300公斤爆竹煙火裁罰案 業者繳清了!
110年12月間,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桃市消防局)接獲檢舉,有人在倉庫存放大量爆竹,遂前往楊梅區一處倉庫稽查,查獲總火藥量高達4,300公斤的爆竹,由於業者彭姓男子(62年次)未以安全的方式進行爆竹煙火的儲存,亦未投保公共意外險,桃市消防局當場對彭男開罰新台幣(下同)60萬元,並出動近百人次進行搬運,耗費20小時,才將所有爆竹全數搬運到合法安全的儲存地點存放。未料,彭男於自行繳納3萬2,000元後,即拖欠未繳,桃市消防局於111年6月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下稱桃園分署)強制執行。桃園分署查出彭男於金融機構有存款,名下還有2台車輛,卻拒不繳納罰鍰,旋即於111年6月間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存款,彭男才主動聯繫桃園分署表示要清繳罰鍰,本件欠款於移送執行2周內即迅速全額獲償。
桃園分署呼籲,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爆竹煙火應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否則在不穩定的環境存放,可能不慎引燃而造成重大傷亡。因違反相關規定而遭致裁罰後,務必於期限內自行繳納欠款,勿存僥倖心態,如無法一次清償,亦應主動聯繫桃園分署洽詢分期事宜,以免財產遭到強制執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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