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建築物依建築法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因此定著於土地上的貨櫃屋,是屬房屋稅課徵對象,應申報課徵房屋稅;如不是定著於土地上的貨櫃屋,就不是房屋稅課徵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保障權益,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捐機關申報,以免逾期未申報經查獲而補稅受罰。
若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定著於土地上的貨櫃屋,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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