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常態性遭非身心障礙者車輛占用,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可處以最高罰鍰1200元。
交通局長張新福表示,以往民眾遇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遭占用情形,撥打110通報轄區員警至現場取締,惟警力不足,往往無法即時到場取締違規,致使占用情形層出不窮。
張新福表示,為避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屢次遭占用,影響真正有需求者使用權益,與警察局合作,由交通局自113年1月2日起定期提供違規占用清冊供警察局舉發,但目前僅限收費停車格可取得停車資料,未收費停車格仍可撥打110報案。
交通局呼籲民眾未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及未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牌請勿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也提醒民眾若有發現疑似違規占用情形,可撥打專線110進行報案,將依規定開罰。
未符合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停放資格者,勿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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