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勿逕按成交價額20%申報基本所得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切勿直接按成交價格20%申報,否則不僅須補稅,還可能遭處罰。

  該分局說明,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實際成交價格,得按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所載成交價格申報;至原始取得成本,除由納稅義務人提供外,原則上均可透過被投資公司查詢得知。惟實務上常見納稅義務人逕以實際成交價格20%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嗣經國稅局查得實際所得額較其按實際成交價格20%申報之所得為高時,除按查得資料核定基本所得額補稅外,另須按短漏報基本稅額裁處罰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7月以每股350元出售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8萬股,總成交價格2,800萬元,並繳納3‰證券交易稅8.4萬元,在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總成交價格20%申報證券交易所得56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經該分局向A公司查調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的時間、原因及價格,查得甲君係以每股14元購買A公司股票,即甲君取得A公司原始取得成本為112萬元,減除證券交易稅8.4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2,679.6萬元(2,800萬-112萬-8.4萬),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36萬元,扣除112年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409.12萬元【〔(2,679.6萬元+36萬元)-670萬元〕×20%】,再扣除一般所得稅額1.8萬元,補徵應納稅額407.32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已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此為規範稽徵機關就已查得實際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有關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的核計方式,尚非納稅義務人可自行選擇按成交價格20%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辦理申報的依據。

  該分局呼籲,民眾如有上述情形,或綜合所得淨額與分開計稅的股利或盈餘,加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各項所得合計超過基本所得免稅額(110-112年度為670萬元、113年度調整為750萬元) ,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補報補繳,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楊課長 聯絡電話:03-3396511 轉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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