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嗣後變更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者,應依規定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第1項規定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於規定期間如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致有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情事,依法須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該減除之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7,000萬元,在113年1月以該盈餘購買營業用樓層面積相同之3樓層建築物合計3,000萬元,並於114年5月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為減除項目,就未分配盈餘4,000萬元(7,000萬元–3,00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嗣後甲公司於115年2月將該建築物2個樓層出租他人使用,甲公司應就該出租建築物之投資金額2,000萬元部分(建築物2個樓層出租他人使用)補繳5%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加計利息。

該分局提醒,前述案例甲公司若同時於115年2月另購置營業用之機器設備2,000萬元,並申請更正列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其最終計算結果雖無應納稅額,惟針對原核准而出租之建築物2,000萬元部分仍應依前開規定加計利息。以上說明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511轉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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