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移轉持分建物,以利各共有人單獨持有建物,採交換或贈與方式辦理,契稅有何差別?

兄弟2人因繼承而共同持有家中長輩所遺2筆建物,為讓建物管理更加便利,想透過移轉建物持分方式整合產權,各取得單一建物全部權利範圍,因此,想瞭解採交換或贈與方式辦理,應納契稅是不是都一樣?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契稅係按契價乘上適用稅率而得。持分建物訂定交換或贈與契約相互移轉,適用不同契稅稅率,交換契稅稅率2%;贈與契稅稅率6%。若以交換方式辦理,遇建物間交換契價不相等,則交換等值部分按稅率2%計徵契稅,換入增加契價部分則按稅率6%計徵。


舉例說明,甲、乙兩人共同持有A、B屋,持分各2分之1,A、B屋核定契價分別為100萬元及80萬元,經約定甲取得全部A屋、乙取得全部B屋。如約定以交換方式相互移轉持分,甲換入A屋持分2分之1及乙換入B屋持分2分之1,應納契稅各為1萬4,000元及8,000元;如約定以贈與方式互移轉持分,則甲乙應納契稅各為3萬元及2萬4,000元,計算及說明如下:



納稅人甲:

交換契稅:40萬元 X 2% + 10萬元 X 6% = 1萬4,000元

備註:甲:換入A屋持分2分之1契價50萬元,大於換出B屋持分2分之1契價40萬元,等值契價為40萬元,增加契價為10萬元。


贈與契稅:50萬元 X 6% = 3萬元

備註:甲:受贈A屋持分2分之1契價50萬元。


納稅人乙:

交換契稅:40萬元 X 2% = 8,000元

備註:乙:換入B屋持分2分之1契價40萬元,小於換出A屋持分2分之1契價50萬元。


贈與契稅:40萬元 X 6% = 2萬4,000元

備註:乙:受贈B屋持分2分之1價值4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建物與建物交換,可適用交換契稅核定外,建物與土地交換,取得建物所有權的納稅義務人,也有交換稅率的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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