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埋暗管就是有犯意,並且有具體行為,查獲暗管及以刑罰議處,或可挽救台灣沉淪的環境正義。范綱祥議員對水汙染的真知灼見,我們深感敬佩!
以下摘自 范綱祥 臉書
....... 埋設暗管與雨天偷排,要有刑罰規定。
日月光事件後,水污染防治法於今年一月修正,其中的重要修正是:對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超過管制標準的處罰漏洞,訂立了刑罰的規定(第36條)。
但: 1.排放廢水,流過後幾乎了無痕跡,取締不易。 2.台灣工廠眾多,事發後要找出真正的污染者,更加困難。 為了提前預防,對於明確的重大惡意行為,應該有刑罰規定 (現在只有部分有行政罰規定)。
埋設暗管,是嚴重惡意的危險行為(日月光事件中檢察官認定有此情形,但無刑罰規定,無法處刑)。 雨天偷排,嚴重惡意且必然造成污染,但難於確認危害程度,而要適用相關刑罰規定,舉證太過困難。 這兩種行為態樣,目前都還沒有刑罰規定,應該修法,填補漏洞,杜絕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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