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其目標在於促進、保護和確保實踐身心障礙者的人權、自由及平等,並促使身心障礙者的固有尊嚴被尊重、不受歧視地融合於社會、尊重差異及機會均等;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諶立中司長表示:台灣自96年實施精神衛生法,一直以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為重要的施政目標;但囿於長久以來,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的諱疾忌醫與擔心病人症狀復發的污名化帶給病人融入社會的阻力,故特第22條明列:「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期為精神疾病解除污名的枷鎖,冀以創造社會角落的光明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