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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4/11/08 03:02:00 PM |
發稿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納保官擔任稅捐機關與民眾間溝通橋樑,守護納稅者權利 |
日前民眾李小姐接獲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通知,因其所有A屋自111年1月1日起出租他人使用,A屋基地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差額地價稅,經詢問後覺得是所得申報通報資料有誤,進而向該局納保官尋求協助。經李小姐向納保官說明其有2戶房屋,A屋供與家人自住房屋使用,B屋111年至112年間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出租他人使用,而本次補徵稅款係因A屋自住房屋出租,與實際情況不合;納保官仔細核對課稅資料及李小姐提供房屋租賃契約書後,發現承租人相同,租賃期間與公益出租時間一致,惟出租地點確為B屋,與查核資料不同,經納保官主動與國稅承辦單位聯繫,瞭解租金核定等情形,並建議申請人將租賃契約書交所轄國稅局重新審認;嗣後本局依租賃契約及國稅單位核認情形,自111年起恢復A屋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註銷補徵差額地價稅繳款書,圓滿解決稅捐爭議。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該局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俗稱納保官,協助民眾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納稅者可以書面、網路、視訊等方式提出申請,官網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址:tytax.tycg.gov.tw/專區服務),提供納稅者查詢納保官設置情形等資料,同時,納保官受理案件均秉持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提供協助,致力於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溝通諮詢服務,守護納稅者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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