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資訊] 颱風損失可抵稅,你知道嗎?
【 颱風災損可抵稅!記得拍照、留單據 】颱風過後,許多地方受創嚴重,但提醒鄉親們在著急恢復家園的同時,也別忘了保存現場畫面與相關單據,30 天內可以申請抵稅!
各項災害損失申報抵稅方式概列如下:
1. 所得稅: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所稅或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2.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者,可申請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一般營業人的商品、原料等,因災害而損壞者,報請現場查看屬實後,准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予以認定。
3. 貨物稅: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貨物稅條例第 4 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落水沈沒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4. 房屋稅:房屋因遭颱風侵襲受損,得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3 成以上未達 5 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全倒或毀損不堪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5. 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同樣應於 30 日內申報。
6. 地價稅:受災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日 40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減免地價稅申請。
資料來源: http://j.mp/1IX0XAC ( 蘋果日報 ) http://j.mp/1KXcZcA ( 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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