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局自104年9月10日起調整「團體票」訂票及退票手續費規定,請大家注意!
臺鐵局自104年9月10日起調整 團體票訂票及退票手續費規定 新聞稿 發文單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發文日期:104年9月1日10時發 聯 絡 人:運務處營業科科長 陳裕謀
為使團體旅客提早確認行程,避免於臨近開車時退票,造成座位虛糜,臺鐵局自104年9月10日起調整團體票訂票及退票手續費規定。旅客預訂團體票後必須於5日內(含訂票當日)至車站付款取票,逾期未取車票將取消預約於次日重新釋出,同時取消「4日內先繳2成預約金,再於10日內繳付尾款取票」之原規定。
團體票退票一律調整為依退票日期分階段收取不同額度退票手續費,以防止不良訂票行為,影響座位運用。
團體票退票手續費級距表 1.距乘車日(含當日) 1~ 7日,按票價40收取退票手續費。 2.距乘車日(含當日) 8~21日,按票價30收取退票手續費。 3.距乘車日(含當日)22日以上,按票價20收取退票手續費。
備註:以上退票手續費每張不得低於20元。
詳細調整之團體票訂購票及退票規定,請參閱臺鐵局網站「http://xresgt.railway.gov.tw/groupticket/index.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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