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報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4年度辦理集體協商及團體協約法宣導會 會議時間:104年9月8日(二)08:30-12:10 會議地點:桃園勞工育樂中心302會議室 本會代表: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彭如玉、理事陳俊裕 報告人:陳俊裕
本次勞動局宣導會,邀請到了本會義務法律顧問林垕君律師擔任講師。對於林律師來說,她坦言是個很大的挑戰。因著自己的經歷,長期以來林律師一直沒有接資方的case,而當天與會人員除了工會代表外,也有資方代表。然而,林律師仍然憑著她的專業,就法制及實務層面談為何勞資雙方要協商、團體協商談判策略技巧,團體協約法規及其案例做了精彩分享。以下摘錄了一些與本會相關且實用的觀念: 1. 教育產業工會強制協商門檻:會員受雇於學校之人數,超過其所雇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換言之,老師在得以籌組工會後,即適用工會法;學校專任教師超過該校受雇者一半以上加入本會,即有強制協商資格,學校不得拒絕協商。 2. 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教師為勞方,學校或桃園市政府為資方,當雙方其中一方提出協商要求時,無正當理由,均需派代表上談判桌。在誠信協商時,雙方要盡對大的誠意,代表對協商過程或結果有一定程度的想像。依美國法之推定相關原則、或日本法中資方不讓步但盡力說服勞方,都屬誠信協商。若協商無誠意,就屬不當勞動行為。 3. 雇主協商破裂之風險:若資方佯裝協商、拖延協商、刻意杯葛協商程序、跳過工會直接徵詢會員意見、協商期間片面變更團體協約草案內容,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可到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提出申請。(除非協商內容已明顯違反法律,否則不能變更勞動條件) 4. 違反誠信協商的後果:(1)行政罰鍰(團體協約法第32條);(2)交付仲裁(團體協約法第6條);(3)工會得為爭議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 5. 目前教師團體模式:推團體協約-->過程有爭議-->交付仲裁。交付仲裁分為:(1)依職權交付仲裁:由勞動局決定。因其條件不容易,且要看具體狀況,除非拖延協商才會交付仲裁。(2)權利事項交付仲裁:只要勞資雙方合意就好,不用跑法院,就像寫判決書一樣;仲裁委員的判斷等於一審判定,相當快速方便。 6. 談團約時需有合理適當之時間地點,但學校要求顧及學生受教權,於加班後談,基本上很難拒絕。 7. 團體協約法第13條禁止搭便車條款:一、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二、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8. 工會提出禁止搭便車條款時,要求會員享有健康檢查之福利,就必須提出會員名單。所以很多企業拒絕禁止搭便車條款,也就是簽差別待遇。但是若協商方向為某部分差別待遇(如工會會員福利,提供健檢)、某些一體適用,則禁止搭便車條款較容易談成。 9. 學校為教師聘約之當事人,始有權與教師工會締結團體協約。因此,學校如就部分議題欲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代表協商者,當可將協商權依民法規定由教育主管機關代理。(101-8-17行政院勞委會勞資2字第1010075203號函) 10. 資方的權責範圍才能協商。也就是說,學校遇有教師工會要求團體協商之同時,即應先將工會所提協商版本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並由相關機關視協商議題權限審酌是否違反相關法律、屬單一學校或跨校性議題、縣市或全國適用一致性及是否涉及財務支出等,並為必要之行政指導。屬學校權責者,如學校排課、擔任導師等,則以學校為協商主體;若為縣市一致適用、地方財物或全國一致性之議題,則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協商主體。(101-5-14教育部台研字第1010088351號函) 11. 宜蘭縣教師團體協約,就是讓現況明文化。校長以往高高在上,但現在必須要坐下來和工會談判。之後協商對象從校長變縣府,更有利談團約。相關團約訴求請見 “教師應該知道的宜蘭縣教師團體協約”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29258/post/84431/590192 。 12. 如何解決問題:(1)公權力介入;(2)運用工會力量(藉由爭議行為,提起不當勞動行為);(3)製造輿論壓力。宜蘭42所學校交由縣府和工會談,是政治的實力。因此,如何坐上談判桌,讓學校或市府願意和工會談,實力最重要。 13. 召開正式協商會議前,最好有預備會議。會議時錄音確認是否雙方同意?若不同意也錄音,必要時再拿出來當作有利證據。 14. 談判時若要求的資料牽涉到員工的個資,要簽保密協定;因此,要有技巧性地要到資料,又不違反個資法。當資方在協商時,要求提供會員名單,依據誠信原則,很難拒絕。因此工會會員名單要公開,無法保密太久。至於名單公開後,如何保護會員以防受到不利待遇?建議隨時帶錄音筆蒐證。 15. 資方有律師、不得拒絕勞方律師,除非有正當理由。上級工會到場亦不得拒絕,除非經雙方同意。萬一是律師擔任主談人,很明顯的就是資方無誠意,因其沒有決策權。主談人風格將影響協商結果。是鴿派還是鷹派的主談人?若作風強硬,就不太需要談。 16. 協商資料收集後須消化,同時訴求須兼顧合理性,且並無全盤接受對方版本之義務。當一方提出協商草案時,需要求提對案。提的方案不得比現況更差。當協商時方案越多時,越有可能達成共識。 17. 團體協約不是洪水猛獸,抗拒團協=拖延時程,同時也讓律師大賺一筆。唯有轉變心態,改變過去的作法,正面看待團協的意義,雙方才能合作愉快,共造愉悅的職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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