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教育部預告「教師請假規則」修正草案 文/整理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為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修正,教育部日前預告「教師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對生理假、產假、侍親留職停薪申請、醫療診斷書及公傷病假期間的計算等規定皆有修正。事關教師勞動重要權益,本會所屬之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於七月中旬亦派代表出席研商會議,有鑑於舊法規中僅納入教師會的協商權,不符各地教師組織現況,爰提出「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時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建議修正加入與教師工會組織協商」,教育部表示將錄案於未來修正時考量。 草案於修正期間(9/23前)仍可提出建議(草案預告論壇),也歡迎會員透過本會(teuniontw@gmail.com)提供意見。 ●附件:「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本次修正要點: 一、配合性工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修正,參酌醫療機構對懷孕週期計算,修正生理假規定、流產假及懷週期計算單位、陪產假給假條件、日數及給假期間,以及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請假採計規定;另修正婚假核給起迄期間。(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依醫療法相關規定,醫療診斷書係以醫療機構名義開立,並非以醫師名義開立,故修正開立醫療診斷書之機構。(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 三、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修正,考量國人逐漸邁向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增訂教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兼任行政職務者,其休假按育嬰留職停薪復職規定,以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修正,公傷病請公假期間,非以實際請假日數為斷,爰增訂因公傷病請公假二年核假期間不扣除例假日之規定【依銓敘部函釋,意指該條文規定之原意,為採行曆年制,如78年3月10日發生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療治情事者,可核給公假之最後期限,則為80年3月9日止,次日即不能核給公假。】。(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五、配合性工法規定,增列流產假、產前假由私立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http://www.tyt.org.tw/Email/showrd.asp?id=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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