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說不樂觀,但我還是貼一下以前寫的文好了。
據媒體報道:「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昨舉行記者會指出,凡機關、團體、學校,均可提出參訪阿帕契申請,但不開放「接散客」。羅說:『如果你是營區主官,一份鐘來一個散客,部隊的戰備訓練都不用搞了。』」 如果你今年有注意到發生在桃園龍潭的特戰601旅的貴婦團阿帕契參訪事件,你應該會跟我一樣覺得這整件事情很荒謬。荒謬之點在於,桃園地檢署本身幾乎把所有判別是否國防機密、要塞堡壘的工作都交給國防部,自己卻沒有任何查證其他法律(至少新聞稿裏面完全沒寫),國防部也配合回信說這些都不是國防機密,也不是要塞堡壘,所以大家通通無罪。 可是,難道檢察官沒有看過刑法嗎?以下這幾條難道相關人等沒有一個人觸犯嗎?又或者桃檢的檢察官是如何認定他們沒有觸犯刑法的這幾條規範呢? 第109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0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 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111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2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 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 阿帕契直升機本體、特戰601旅的棚廠位置和戰鬥直升機停放的位置難道不是國防應秘密之物品及資料嗎?打卡和拍照時洩漏這些軍事武器的所在位置及備戰狀況難道不屬於洩密嗎?貴婦團參訪當時的高勤官,難道沒有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因過失而洩漏國防機密的罪責嗎?拍照的李蒨蓉等人與來自世界各國的外傭、男友,難道沒有因為拍照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刺探或收集相關機密罪嗎? 姑且不論刑法好了,這次的爭議中另有一條是要塞堡壘管理法,因為國防部沒有公布601旅是要塞堡壘,所以貴婦團所做的一切都不違法了,真的嗎? 根據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的要塞堡壘管理法第一章總則: 第1條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含水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第18條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這次桃檢的說法是因為國防部沒有公告,所以那裏就不是要塞堡壘,真是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但是等等,依據要塞堡壘管理法第一條的精神已經明訂了軍用飛機場跟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的戰術要點屬於要塞堡壘,也就是說停有阿帕契戰術直升機及駐紮有特種部隊的龍城旅及所謂的龍潭機場依法就是要塞堡壘;除非國防部可以說龍城旅其中的軍用機場是拿來停火柴盒小汽車或者是拿來給鄭多燕跳減肥運動的,否則自然就符合要塞堡壘的定義。當然更別提難道該營區不需要控制與確保,不是戰術要點嗎?國防部未以命令定之是國防部失職,而不是該地非屬於要塞堡壘地帶。 這件事情如果國防部事後亡羊補牢發現自己遺漏公布,最後以法不溯及既往結案也就算了,但結果竟然是桃園地檢署發文給國防部,國防部思索之後回文表示:其實這裏不是要塞堡壘,不是我過去忘記發命令,而是我根本就蠢到認為這裏不是軍用機場! 桃園地檢署未善盡查證之責,國防部未主動認定國防機密,甚至根本忘記公布龍城營區是要塞堡壘,事後又大家打迷糊帳裝糊塗,結果導致民意大舉反彈,這不是自作自受嗎? 國防機密國防機密,台灣目前的狀況到底是沒有國防,還是沒有機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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