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於自身權益知多少?|法治時間| *瑕疵同意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中的「真心同意」,按照目前最高法院的見解,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搜索,必須要執行人員於執行搜索前有: 1. “出示證件”,然後 2. 進一步“查明受搜索人有無同意之權限”(避免發生隔壁的阿伯同意說可以來搜你家的窘境),而且 3. 要將受搜索人同意一事記載於筆錄,並且“踐行由受搜索人簽名或出具書面同意的程序”。 除了上述的形式要求以外, 4. 同意人也要對於即將放棄自己的隱私有所認識,在“沒有被欺瞞、脅迫下所為才算是真摯的、自願性同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4580號判決參照)」
*本案對社工師的影響 「實務社工呈現出對未來業務處理與個案專業關係培養上的高度焦慮與擔心,因為當全世界現在都能夠預期臺灣警察會假扮成社工或各種可能的友善助人者,利用弱勢者急於求助的心態與期盼,假稱協助迂迴入門,然後突然揭開面具大舉搜查隱私及可能犯罪證據。可以預期到的是,本來就處於弱勢、隔離而難以融入社會主流典範而處於邊緣的高風險、高關懷案家,出自於對自我的保護想像與社會普遍對其的不友善不信任態度,其自我防衛與拒絕受助的隱匿隔離心態將會更加嚴重,不僅會造成社會工作者接近輔導介入的困難,案主與案家對社工信任關係的培養也必定更加曠日廢時。」 ——《社工事件 驚覺警官對法治輕忽》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new/20150923/697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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