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員權益】研商因應105年勞基法修法後教保員工時樣態會議報告 報告人:王英倩(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社發暨對外聯絡部)
時間: 104年10月12日下午2時 地點:教育部國教署台北辦公室 主持人:副署長黃子騰
為了因應明年(105)勞基法降低勞工工時為每周40小時,對幼兒園原有工作時間樣態的影響,國教署邀集全國性教師、教保員及私幼業者團體召開研商會議,本會代表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出席。以下為會議內容摘要: 黃副署長表示,勞動部對幼兒園教保員的現有工時樣態有幾項立場: (一)中間應至少有30分鐘休息 (二)不可將休息時間累積,另行在寒暑假補休 (三)勞工必須可以自由運用休息時間,離開現場,免待命及受指揮監督。因公幼規模較小,且人員足夠,各縣市政府未反映有執行問題,主要可能會發生在私幼,希望各團體能討論解決方案,不要只是消極說無法配合。
明年新修正的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將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從「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改為「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希望能全面落實周休二日。對長期有超時狀況的血汗私幼來說,將成為勞動部查核的重點。另外,全場會議還莫名其妙的聚焦在沒有修改的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可能是在勞動檢查的壓力下,私幼業者遊說的結果,試圖逼教育部提供解套辦法。
現場勞動部專員表示,該條文是為了維護勞工身心健康,像照顧幼兒這類專注強度高的工作,必須確實落實休息時間。考量工作型態不同,因此有但書規定,雇主可在八小時工作時間內,調配休息時間,不用強制為「4 4」(4小時後休息),「5 3」(5小時後休息)也是可以接受的,但「6 2」無法達到休息效果,有違法疑慮。
私幼業者代表建議教育部修改「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將午睡時間排除適用《幼照法》的教保服務人員配置,從原本的1:15提高到1:30,也就是用一名教保員照顧30名幼兒。教育部專委表示曾將此案提給法制處,但被認為違背母法,不宜修改。另外的方案是午睡時間放寬由園內行政人員進班照顧,然而這種做法也和《幼照法》第15條第3項「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之規定牴觸。
本會代表當場批評業者為了節省成本,不願增加人力,才會產生午睡時間教保員無法輪休的問題,《勞基法》是基準法,也就是最低的勞動條件,教育部根本無須為了業者利益,而廣開幼照法大門。全教總代表則提出「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業者如有成本考量,可據此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漲學費。業者十分不滿,轉頭氣呼呼指責勞動部不該將教保員排除在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的適用範圍,造成幼兒園困擾。勞動部專員立刻打臉回應「就算是第84-1條,也沒有排除第35條的適用!」最後,黃副署長裁示,母法確實沒有太大空間,教育部也曾做過函釋,將午睡時間包含在「教保服務時間」(上午8點到下午4點)內,只能將業者建議再送法制處研究。
本會必須再次強調,幼兒並非靜態的產品,所謂午睡時間也會發生各種狀況,教保服務人員的責任和工作並未減少,實不宜任意降低母法所規定的標準。據教育部資料,全國四千多所私幼,約有一半以上無多餘人力可供輪替,如全國教保工會代表所言,減少工時是趨勢,所有幼兒園的經營者應該想辦法調整和面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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