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選擇題│下班遇到野生老闆,該怎麼辦?
令人憂鬱的星期一,下班還遇到老闆,面慈心善地要你留下來做工作怎麼辦?
根據勞基法第24條,若你已經工作超過8小時,或是雙週工作加起來超過84小時,雇主都應該給付加班費!
記得,打卡下班回家休息,是我們的勞動權益。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是造成超時勞動的開始。不管老闆如何威脅利誘,把員工留下來、下班後額外交付工作,但不給加班費,都是違法的喔!
台灣勞工值得更好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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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芬小提醒│關於加班費的計算 勞基法第24條原文: 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兩週工作超過84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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