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 戶籍謄本申請人資格有重大變革囉!
【戶籍謄本最新規定】 自104年9月1日起,戶籍謄本申請人資格有重大變革!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上面第(四)點也就是說: 直系姻親(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媳婦、女婿)及旁系血親(兄弟姊妹、伯叔舅姑姨)自104年9月1日起,皆不能互相申請戶籍謄本。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