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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打贏官司後還要15年才不會被追稅! |
別讓納稅人權益睡著了 跛腳納保法別上路 (記者王維岷/台北報導) 2016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真的有保障納稅人的權益嗎?當納稅人反應課稅不公時,稅務員動輒一句:「你去訴願啊!」許多人不耐冗長的行政救濟程序,只能無奈地繳錢了事;若堅持爭取公平正義,歷經千辛萬苦終於勝訴,但因行政法院不自為判決,以「另為適法之處分」退回原處分機關,讓國稅局有機會修改金額又開出稅單,人民被迫再走一輪救濟,造成「萬年稅單」無盡的輪迴,無效救濟根本是假的救濟,人民贏了等於沒贏!難怪行政法院被稱為駁回法院、敗訴法院,立委、學者、專家會疾呼廢掉行政法院。 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核課期間原則為5年,徵收期間為5年。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的請求權時效也不過5年。連殺人放火的案件,刑事妥速審判法也規定8年內要完成訴訟。然納保法第21條竟規定「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也就是說,納稅人從接到稅單開始,申請復查、訴願、行政法院的救濟程序走完,歷經數年甚至10年好不容易打贏行政訴訟後,還要再等15年,稅單才會自動撤銷!法學界痛批,這根本不是納稅人保護法,而是《稅捐稽徵機關保護法》,立這樣的法只是讓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合法的霸凌納稅人罷了! 刑事妥速審判法明定8年期限無足夠證據定讞,就終結案件;牽涉到刑法生命權與自由權的案件,都只要8年,追稅年限竟遠超過重刑犯,納稅人有這麼可怕嗎?稅捐稽徵機關權力之大實在不可思議!國稅局常未經查證就胡亂開稅單,人民不服,要訴願得先繳一半稅額或提供擔保,稅單若是2,000萬,繳不出1,000萬就會被強制執行、查封財產、拍賣財產,甚至限制出境、管收。稅單是否正確合法都還不確定,就強迫人民先繳一半,這樣合理嗎?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願權、訴訟權,已蕩然無存。 根據行政執行署統計, 2016年有高達809萬件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案,等於平均每10戶就有9戶有欠稅欠費的問題。台灣經濟不景氣,薪資倒退17年下,財政部竟還沾沾自喜連續3年稅收超徵累計超過4,000億元,其中到底有多少是冤錯稅單?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林天財律師舉了一個同名同姓,性別、住址不同的烏龍地價稅單為例,苦主林王越被這張烏龍稅單糾纏了30年,稅額從幾百元,年年加上罰款逐漸增加,最後竟累積高達29萬元。甚至苦主往生多年後,家人依然持續收到稅單,還被禁治產、要強制執行。前立委羅淑蕾曾表示台灣稅災嚴重,很多人一輩子遭稅單纏身,甚至被税逼死,有人跳樓自殺,有人燒炭自殺。前立委田秋堇曾痛批,少數稅官宛如明朝的錦衣衛,抄家滅門般的發單,而且不敢負責,一錯再錯,持續開錯稅單追殺人民,造成稅單永遠輪迴不死,人民永遠是輸家。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表示,納保法21條原來草案版本,爭訟超過8年的財稅案件,稅捐機關不能再課稅;但在協商過程,條文中的年限被官方改為15年,且自行政法院撤銷變更判決後起算。這種立法是想讓人民因長時間的訴訟耗盡所有的精神心血,無法有翻身的可能,其居心不良,與民為敵,是一種倒退立法,無法讓人獲得一個公正的稅務環境,無法保障人民的自由。 學者專家憂心指出,日本、印度、美國等國為了刺激經濟,都在減稅,臺灣經濟不好,卻不斷在加稅,許多大企業已被美國吸引過去,難道政府與人民還不知警惕,一定要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覺醒?只怕到時候已經來不及了,呼籲立委諸公若真的為國為民著想,就應該儘速修法,別讓惡法追殺人民、危害國家!圖說一:前立委羅淑蕾曾表示台灣稅災嚴重,很多人一輩子遭稅單纏身,甚至被税逼死,有人跳樓自殺,有人燒炭自殺。圖說二:蘇友辰律師表示,納保法21條條文中的年限被官方改為15年,且自行政法院撤銷變更判決後起算。這種立法是想讓人民無法有翻身的可能,其居心不良,與民為敵,是一種倒退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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