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交流道】制定工時,不影響老師該盡的責任 文/邱儷萍(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文宣部主任)
最近老師要制定工時的問題,大家吵翻了天,而掌管我們桃園教育的大家長高安邦局長也被媒體報導,認為「老師是責任制(註一)」。到底老師是工時制還是責任制?或者是血汗的「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現在就以桃園的經驗,分享給大家:
桃園已制定教師工時近十年 桃園早在民國95年就制定「桃園縣國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註二),裡頭第二點明訂「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中午時間亦得採計。各校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學校視校務需求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所以,桃園的國中小學,每校都報府核備,實施工時制已近十年。至於有否出現部分團體擔憂「濫用孩子的錢」、「揩人民的油」、「影響學生學習權益」...我想,這十年來,桃園教育應該都很正常,所以此制度才可續用至今,而這些團體擔憂影響學生的情形,桃園教育界同仁應該會覺得匪夷所思,怎麼可能會有這種事情發生?又怎會把老師想的如此不堪?
教育部早已要求定工時 教育部早在民國99年4月29日教中(人)字第0990506867號函釋中闡明(註三):「請各校依實際情形自行訂定教師之出勤管理規定,且以每日出勤8小時、每週出勤40小時為原則」、「為利教師請假(事、病、產前假)時數之累計,及核給公假療傷之認定,實有訂定出勤起訖時間之必要,以利遵循」、「經查尚有部分學校尚未訂定出勤管理規定及出勤起訖時間者,請儘速辦理并復」。試想,若不訂定工時,怎麼知道請假累計時數是多少?出了意外,又要怎麼認定給或不給公傷假?足見,教育部要求各個學校訂工時,是有實際的請假時數累計及公傷假認定之需求。
制定工時,不影響老師該盡的責任 桃園這十年來,訂了教師出勤的工時,有影響到學生受教權了嗎?有降低老師教學的熱忱了嗎?以桃園的實際經驗,老師一樣認真努力,研習、翻轉樣樣來,在自己的工作崗位,學習進修並且盡己所能教好每一位學生,甚至下班還帶作業回家批改、下班還研發新教材新教法、下班還與家長溝通幾小時...都是常有的事。不信任,無助於整體教育環境;詆毀教師,更傷了教師的教學志業。媒體報導「高安邦強調,他一向認為老師是責任制,教育是崇尚的志業,為了輔導學生或是教學,必須要有熱忱、負有責任。」我想報告高局長,制定工時,本來就不影響老師該盡的責任;而信任的教學環境,才更能激發老師的教學熱忱。桃園這十年來,就是在制定工時的友善環境下,不管是校長、主任、組長、老師,都兢兢業業在為教育而努力著。 ==============================================
(註一)「老師是責任制」 高安邦籲客製化教學
桃園市各級學校新學期開學前,教育局長高安邦在全市教育發展會議中,提出教育創新思維時指出,希望打造圖書館為圖資銀行,採客製化和個人化補救教學,老師在輔導學生和教學以責任為上,畢竟「老師與勞工不同」。
這項「翻轉教育、激發潛能學習力」會議,多位校長提出經費和重視學生的教學重點,許多校長對老舊教室或是危樓憂心忡忡;市長鄭文燦表示,市府未來5年將編列15億元,興建國中小學活動中心,今年已編列5億元將優先補強老舊或危險校舍,打造良好的學習環境。
高安邦表示,為激發學生潛能學習力和教育創新思維,各校圖書館將成為圖資銀行,鼓勵師生或社區居民提供好書存入學校圖書館,讓學生借閱作公益。
各校補救教學時,不要採集中式,應採客製化教學方式,利用教育新科技,針對學生個人採取客製化、個人化補救教學,幫助學生。
高安邦說,「硬體外觀的獨特不保證永續發展優勢,重要是學生的收獲是什麼」,就一個學校而言,軟體及人文的獨特性才重要。
高安邦強調,他一向認為老師是責任制,教育是崇高的志業,為了輔導學生或是教學,必須要有熱忱、富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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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 95.1.24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應實施免簽到、簽退制度,並規範本縣所屬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出勤,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中午時間亦得採計。 各校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學校視校務需求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學期間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日出勤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得視為加班,以小時計,不滿一小時不予計算。 寒暑假間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在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含例假日)之上班日應全日上班,其餘上午在校內辦公場所辦公(差假除外);下午未上班者,應以休假或加班補休假方式處理,但應確實配置全校行政人力的五分之一於校內辦公。 學校職員之出勤得準用本點規定。 四、學校對免簽到、簽退之教師應加強督及查勤,各校人事單位在不影響教學活動前提下,每月至少兩次主動查核所屬人員出勤狀況,如發現教師無故缺勤未辦理差假手續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自9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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