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受理多件與無卡分期有關之消費爭議申訴案,茲舉2例說明: (一) A女士申訴因教材公司上門推銷,為孫女購買國中數位教材,總價款新臺幣(下同)129,240元,頭期款先支付3,590元,其餘125,650元分35期繳納,每期3,590元。A女士繳款6期後,因經濟困難未再繳款,收到法院支付命令,資融公司請求A女士支付未繳餘款及自欠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 萬分之五(換算週年利率為18.25%)計算之違約金。A女士以教材公司事前沒有清楚告知交易的相關資訊,僅告知每月要繳納3,590元,簽約後才發現分期款項要繳3年覺得被騙,因而請求教材公司回收已交付的教材及電腦,並不要再寄後續的教材,被教 材公司以A女士收受商品已逾7日的猶豫期間而拒絕。 (二)B先生申訴於通訊行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iphone 12 pro max 128G手機1支。通訊行未交付契約,亦未告知利率。事後,經以分期期數24期,每期繳納2,336元計算,驚覺須支付總額56,064元,高出當時該型號手機市價37,900元太多,請求通訊行及資融公司同意其改以現金支付,以取消分期付款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