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考試院考試委員暨中華政府與公共事務學會理事長黃錦堂表示,確定判決之救濟可由行政程序法117條著手。

圖二: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吳景欽呼籲,再審應設立獨立於司法之外的機關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