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如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仍應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另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該局說明,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若經撤銷或註銷申報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繳印花稅,再持憑辦理申報。惟撤銷或註銷申報後再次檢附之契約,係未經修改之原公定格式契約書,則無須另行貼繳印花稅。
如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請撥打電話(03)5518141分機436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撰稿人:稅務局 聯絡人:林小姐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