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民陳先生基於朋友道義,長期將車輛借給朋友使用,並約定使用期間的牌照稅由朋友繳納,沒想到日前卻接獲罰單,原因是被查獲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又行駛道路。陳先生不解,車輛使用人並不是他,處罰的對象應該是使用人而不是車主才對!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以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車主不明」時才會處罰使用人,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不論係車主自己使用或借供他人使用,因無車主不明之情形,自當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提醒車主,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處之罰鍰不輕,而且可以連續處罰,所以千萬不要掉以輕心,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繳納每年之使用牌照稅。尤其不能將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以免被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竹北總局0800-366969;竹東分局0800-3661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撰稿人:稅務局提供 聯絡人:稅務局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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