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老江來電詢問,因擔心身故後身心障礙兒子小江無法經濟自理,所以將自己的房屋委託於老王名下代為管理,並以繼承人小江為受益人成立遺囑信託。因房屋是登記在受託人老王名下,小江設籍使用且無營業、出租情形,想問遺囑信託之房屋可否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依財政部110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0652180號令規定,以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因房屋所有權可視同受益人所有,只要在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四項要件:(一)受益人是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二)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三)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四)該房屋符合無營業及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內,則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有任何房屋稅問題,可利用官網查詢或撥打電話,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710至714、720至725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210及213至215 。 撰稿人:稅務局提供 聯絡人:稅務局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720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