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東、房客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如不具銀錢收據性質,非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此,租賃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免納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倘收款人直接在租賃契約上載明收款金額並註明收訖,則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仍應由收款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若經查獲未貼用印花稅票,除須補繳本稅外,另外須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如房東係收取本票、支票或匯票,則須載明票據名稱及票據號碼,即可免納印花稅。 如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請撥打電話總局(03)5518141分機321、322洽詢,竹東分局(03)5969663分機21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撰稿人:稅務局提供 聯絡人:龍小姐 聯絡電話:551814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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