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之補習班、才藝班等,向學員收取之學雜費所出具之憑證,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補習班、才藝班等,除係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因未具有政府機關及學校之性質,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若所書立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繁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請帳號(https://net.tax.nat.gov.tw),經核准後,即可透過網路定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迅速又方便。 如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請撥打電話總局(03)5518141分機321、322洽詢,竹東分局(03)5969663分機21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撰稿人:稅務局提供 聯絡人:龍小姐 聯絡電話:551814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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