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牌如果失竊,車主向警察機關報案後,如車輛仍要繼續使用,須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如不繼續使用亦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手續,使用牌照稅才可自辦妥日起停徵,未辦理者,則視為繼續使用,使用牌照稅將持續課徵,若逾期未繳納,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車主,如先前已辦理註銷牌照登記,請於車牌尋獲後,要記得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以免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處以罰鍰。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311至314洽詢。 撰稿人:稅務局提供 聯絡人:龍小姐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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