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議員余筱菁11月10在縣議會第19屆第4次定期會,針對路平提出質詢,主張延長道路全面刨舖後的保固期,若遇緊急情況不得不開挖,也希望假修復時對平整度要求的標準,必須比照道路管理條例的要求,以保障機車騎士和用路人的通行安全。 工務處長林鶴斯表示,新竹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中規定, 道路施工作業完成後,應予以修復路面,並作平坦度試驗。 道路平坦度標準為三公尺直規量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 發現不符平坦度標準者,管理機關(單位)應即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完成 。 另外,設置道路之人孔、手孔、水閥及其他相關設施,其頂面應符前項平坦度 標準。 人孔、手孔、水閥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覆蓋物應用鐵製材質,其強度應能負荷HS- 二十以上載重車輛之通行。 林處長說,若違反規定者可依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竹縣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也規定,假如施工單位有施工回填不實造成道路不平,將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註銷或暫停核發其道路挖掘申請許可至該案改善為止(120浪漫台三線台電回填不實即用此罰則)。 至於余議員要求提高假修復的平整度標準,林處長表示,會在管線協調會時要求關單位盡力配合。 撰稿人:范瑞耘 聯絡人:工務處養護科 張科長 聯絡電話:5518101轉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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