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連月來沸沸揚揚的紅單炒作風波,中央跟地方終於在昨天第二次全國聯合稽查行動後正式定調,並由新竹縣消保官靳邦忠開出全國第一張罰單,重罰丁姓業者新臺幣120萬元,業者坦承不諱,並表示尊重行政機關之裁處。 一支手機,一張型錄竟能售屋百餘戶,難怪竹北房子會被「賣光」哄抬高價,典型的紅單銷售手法。竹縣消保官靳邦忠上月追查漏夜排隊假新聞事件竟意外發現,預售屋買賣在開賣之前早已經被網紅掮客,或幫襯建商之新聞廣告商鎖單百餘户,轉單給建商或代銷公司,賺取佣金;難怪推案開賣即可標榜銷售一空,個中大户是某丁姓業者。 據投訴者敘述,業者透過手機Line十個群組,一群組五百人,稱其運用特殊通路取得建商準備開賣的消息,自行製作建案美編型錄,販賣高鐵嘉豐路鴻築建設竹科匯建案紅單。於5月30~31日和6月6~7日,兩週假日共辦了八場說明會,計有四百多人參與。銷售期間建商委託之代銷公司海悅廣告,發表聲明表示:「本公司未曾授權或委託任何人代為向有意願購買本案之客戶收取預約金或保留金等款項,在此特別聲明不同意某廣告公司進行販售」,惟業者仍以「高樓層27萬、低樓層26萬元,買不到無條件退款」,每戶當場收取5~20萬元現金,收受一百多張訂單,金額達一千五百多萬元。 該建案 6月29日開賣時建商的開價是30~33萬元。後續一部份被退款的消費者去打聽退錢原因,有一說是雙方條件沒談攏,還有說是建商覺得賣太低要自己收回去賣,不少消費者感覺自己受騙,進而向消保官投訴。 縣府於11月16日依消保法第33條規定,通知丁姓業者到府陳述意見,業者對上情均坦承不諱;惟就簽約人數強調僅為72人,收款數額 782萬,全部以現金收受,到場人數才二百多人,且從未承諾每坪售價,並稱已全數附加利息返還予消費者。 經與中央各主管機關就法規適用研議之後,處分書認為本案被處分人從Line群組要約促銷、型錄美編製作,舉辦說明會、代購契約簽定及收受款項入帳,均為消費者購買竹科匯預售屋行為所提供服務之一部分,具有不可分性,均應一體適用消保法。 被處分人應具備消保法第七條消費者可合理期待之專業服務能力, 此一能力於不動產經紀人條例第21條32條分別載有明文。 又購買預售屋於潛銷期所簽訂之契約,其名稱不論是用暫購單、訂購單或臨時買賣契約書,本身就是一種契約行為;均係以該建設公司推案之預售屋為標的,尤其對轉單的第三者,更是屬於交易市場的買賣行為,具有財產權期待價值。由於預售屋買賣動輒上千數百萬,影響消費權益者甚鉅,簽約又屬專業,所以自民國90年起,消保會就積極促成凡是建商與消費者之買賣,該契約不論是透過仲介公司或是代銷公司買賣,均應適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依消保法第56條之一得處以3萬到30萬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最高可裁罰50萬元,如造成消費者財產有損害之(虞)者,依消保法36條及58條,得處新台幣6至150萬元。 據本案竹科匯建案所屬鴻築建設委託之代銷公司海悦廣告親自到府陳述,業已聲明確實未授與被處分人代理委託權。被處分人主觀上應可認知本案並無簽約之可能性,而客觀上被處分人卻仍繼續辦理說明會,並收受消費者訂(代)購金;此一服務行為即已該當消保法第三十六條對消費者財產有損害之虞構成要件,並不因事後退還價款而得免除違規行為之處罰,依消保法58條規定得處以6萬到150萬並得連續處罰。 處分書強調,不論就投訴者指稱簽約人數係157人,實收金額1550萬;或業者到府自承簽約72人,收款金額782萬,其為數均屬可觀。經與各主管機關會商之後,考量最近房市亂象猖獗,爰決定處以業者收受消費者之訂金價款同額15萬元做為罰鍰。本案投訴者有8人,與業者簽訂契約共八件,合計裁罰總金額120萬元。藉此宣示將來以「收多少罰多少」之標準,做為紅單裁罰之依據,期以杜絕紅單炒作行為蔓延。 消保官靳邦忠表示, 會做出如此重大處分,係考量被處分人單憑辦說明會就能收取七八二萬元現金,是否誠實報稅,令人質疑,若有心詐騙,消費者全無保障。且從投訴者提供的單據上註明「此價格須經建設公司同意,訂單方可成立,如不同意則訂金無息退還」之條款,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付錢或解約,決定權均在建商之手,迫使消費者居於弱勢地位。 尤其類似被處分人於市場販售紅單之業者,僅用一支手機一台電腦,只要靠幾則新聞廣告或是手機群組邀約,以房市專家, 藉口與建商人脈通暢等名義,營造出一種市場上預售屋都被買光的假象,俟機再與建商或代銷合謀潛銷其建案,或是揪團消費者與建商和代銷公司談判,從中牟利,嚴重崩壞市場秩序。 他指出,一個合法的代銷公司或建設公司要花好幾百甚至上千萬裝潢請照蓋樣品屋,訓練員工,備齊所有相關文件及簽約範本,且須不定時接受主管機關的審查考核;而這些網紅部落客週報掮客竟可以不受行政管制,舉著契約自由的名義,直接取代仲介公司及代銷公司。此一販賣紅單之行為,絕非市場正規手法,不應被縱容;不僅剝奪真正想買房消費者的權利,也完全扭曲經濟市場正常的交易功能。 是以,考量本縣房市不當交易行為亂象全國囑目,謹依消保法第36條及58條就丁姓業者違規代銷損害消費者權利案,裁罰新臺幣120萬元,以儆傚尤;被處分人並於昨日中央地方聯合稽查小組稽查時,當場表示他願接受消保官的處分,不會再提起行政爭訟。 撰稿人:消保官提供 聯絡人:張先生 聯絡電話:5518101分機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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