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移轉土地,並申報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300萬餘元,並經訂定繳納期間自1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張先生認為稅額過高,遂於109年12月8日申請按10%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遭該局否准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該局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上開案例為例,該民眾移轉土地經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如欲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至遲應於109年11月30日以前補行申請才符合規定。 您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歡迎洽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單位名稱 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31至436 0800-366969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311至312 0800-366100 /images/egov.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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