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已經在110年1月1日公告!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於109年12月訂約的民眾,把握從訂約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縱使申報日在110年1月,依規定仍然是以訂約日,即10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109年12月31日訂約者,欲適用109年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移轉現值,最遲需在110年1月29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單位申報土地增值稅,所以,如果在110年1月30日以後才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收件日當期即110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李先生於109年12月31日訂定契約出售A土地,109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萬元,110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3萬5仟元,此時,若在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1月29日以前提出申報,就可以109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若超過期限,也就是110年1月30日以後始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收件日當期110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仟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相差甚鉅,為維護自身權益,一定要注意申報期限喔! 如有任何有關土地增值稅之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總局(03)5518141分機431至436,或竹東分局(03)5969663分機311至313,將有專人服務解答。 撰稿人:稅務局提供 聯絡人:龍小姐 聯絡電話:03-5518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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