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縣民林先生來電詢問,自己出資購買使用的房地,但約定登記在親友陳小姐名下,現經法院判決確定,陳小姐應將房屋及土地移轉登記回自己名下,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上述情況即所謂「借名登記」,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林先生借用陳小姐名義登記不動產,陳小姐即為不動產所有權人,當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陳小姐即負有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的義務。因此土地所有權返還借名人(林先生)的移轉,不論原因為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等,均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依法應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房屋所有權返還借名人(林先生)的移轉,因非屬契稅條例所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的範圍(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是以借名登記返還房屋案件免納契稅。 如對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如下: 竹北總局電話:(03)5518141轉432-434、437、439、451、452。 竹東分局電話:(03)5969663轉3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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