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小姐來電詢問,其配偶所有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而本人所有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因為子女在今年已經滿18歲了,可否將滿18歲的子女戶籍遷入,申請本人所有的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依照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稅率2‰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但如果有其他房地是供已成年直系親屬使用,例如父母、祖父母及成年子女等設籍,只要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無出租或營業,地價稅自用住宅就可不受1處的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法修正案,修正18歲為成年,從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依現行法規,111年成年仍為20歲,若藍小姐仍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可由自己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辦竣戶籍登記,還是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您如需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該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11至414或421至424 0800-366969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111至114 0800-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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