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教育處於三年前7月11日於得知某幼兒園疑似有教保員不當對待幼兒之行為,當日即到該園進行訪談園內相關人員及查調監視器並完成相關調查報告。孩童家長108於7月25日到教育處陳情遭受不當對待,教育處再次入園進行訪談該班其他孩童,並要求園方釐清事件始末並提供相關說明。 教育處於108月11日25日至地檢署配合出庭說明本案及提供相關訪談及調查資料,因本處已完成初步調查,且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依當時對於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不當管教行為之處置,係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查證後,相關罰則部分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故依當時相關法規,將依司法判決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檢調單位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另案,本府在得知當下,已針對幼兒園未依相關法律通報部分,進行裁處。並連同檢調單位提供之監視畫面及相關調查資料移請社會處依兒少權法妥處。 本案於111年2月判刑確定,教育局於111年4月得知本案獲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5月16日取得地方法院調閱本案判決書後,教育局隨即登載該師終身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社會處於111年5月17日公布該教保員姓名,且後續將依兒少權法裁處。教育局將持續關心該2名學生就讀國小之適應情形。 為有效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教育局配合中央規定於111年3月8日訂定「新竹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有關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之認定,將交由認定委員會去判定,且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於111年6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訂,國教署刻正訂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等規範,以利調查流程更周全,未來倘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不當管教事件,教育局將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調查、認定。 因司法與教育相關系統並無接界,故無法於判刑確定第一時間得知,本府在此呼籲中央針對遭判刑確定之教保服務人員,應建立接界系統,將相關人員資料直接鍵入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利用。 此外教育局亦持續透過過園長行政會議、各類研習加強宣導幼照法相關法律觀念、幼兒行為正向管教,並著重改善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條件與工作環境、建立教保服務人員與家長之間的互信及互動機制,並以「提升幼兒園負責人及教師兒少保護知能」、「兒虐通報、確實裁罰」等作為,以杜絕類此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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