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起實施,自住住家用房屋除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外,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始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針對房屋原已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尚未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稅務局將郵寄輔導通知書,宣導納稅人儘速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前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遷入該屋,即可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若逾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未來若有符合要件,則須重行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或戶籍遷入、遷出,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主動向稅務局申報,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年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未再變更者,免再申報。 如您有任何房屋稅問題,可利用官網查詢或撥打該局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710至715、720至725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210及213至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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