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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1/06/11 03:40:00 PM
發稿人:苗栗縣府新聞 | 修改新聞稿
協助業者度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的衝擊,環保署提出安心防疫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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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www.miaoli.gov.tw/

承辦人: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 連珮妤 聯絡電話:037-558558分機213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各地同步加嚴、加大防疫限制,環保署為因應近期國內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影響,公私場所配合新冠肺炎防疫工作需求,於疫情期間辦理員工居家辦公、分流上班、停止上班或無法排定委託檢測機構等因素,致業者未能依空污法規定完成應辦理之程序,環保署針對許可證照屆期的展延、定期檢測申報無法執行或查驗作業無法現勘等,提出安心防疫便民措施及相關辦理原則。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陳華盛局長表示,因應近期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業者也可能因無法順利完成相關環保規定,環保署提出有關疫情期間空污法規範公私場所應遵照辦理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於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2月31日間屆期者,有效期限均通案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惟仍繼續使用者應依空污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於許可證屆滿前3至6個月內提出展延申請。

二、空污法規範公私場所應遵照辦理之申請、申報、提報、報備、備查、補正等事項,於110年7月31日前屆期但有展期必要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說明原因及所需期限,各項程序之展延期限最長為90天。

三、許可證審核機關於110年5月14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受理公私場所提送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之許可申請案件,審核機關原則可以書面方式審查,亦得免予公私場所辦理試車作業;許可證相關核定內容,審核機關可參照公私場所提送申請資料之80%核定與推估,倘公私場所有申請資料不實之情事,審核機關可保留許可證廢止之權利;原應以現場確認之相關工作俟疫情趨緩後再予執行,倘現場確認與核定內容有顯著落差者,再請公私場所提出許可證內容調整之申請。

四、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及空污法第22條第2項授權訂定各行業或設施別排放標準涉檢測相關規定應執行檢測之污染源,屬110年第二季(4-6月)、第三季(7-9月)間應檢測者,得以其中1季檢測結果代表,取消一季的檢測;屬110年上半年(1月至6月)及屬第三級檢測頻率者,原應於110年5月至8月間執行之檢測,可延至110年9月30日前完成檢測申報。

五、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應於期限內完成申報空氣污染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及申報燃料使用量者,疫情期間因應防疫工作調整申報與繳納相關作業時間,延長110年第2季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營建工程)以及申報燃料使用量作業期間為110年7月1日至110年10月31日(原為110年7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再次提醒您,為配合國家防疫政策有效控制疫情,同時遵照空污法授權行政機關之相關規範,苗栗縣轄內公私場所倘有前揭各項適用情形者,將視個案實際情形考量防疫工作必要性,參照環保署所提出處理原則辦理。前揭處理原則內容若有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558558分機213或037-371571,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說明。

承辦人: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 連珮妤037-558558分機213
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林健智037-558558分機210
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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