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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目前本縣既有未登記工廠約714家(包含150家之臨時工廠),符合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目前持續營運者,或已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證者,至遲應於民國111年3月19日前向本府提出納管申請以利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或直接申請轉換為特定工廠登記證,請符合規定的業者,儘速申請。
依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8-9條規定,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應注意不得有「變更事業主體、廠地及廠房擴建使用、從事非屬低污染產業、工廠轉供他人廠使用及不履行附加之負擔」,如經查獲違反上述情事者,將依規定予以撤銷或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請各廠家注意上開規定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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